總 則

1.0.1 為了在給水排水工程構筑物結構設計中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達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城鎮公用設施和工業企業中一般給水排水工程構筑物的結構設計;不適用于工業企業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給水排水工程構筑物的結構設計。

1.0.3 貯水或水處理構筑物、地下構筑物,一般宜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當容量較小且安全等級低于二級時,可采用磚石結構。在最 冷 月 平均氣溫低于一3℃的地區,外露的貯水或水處理構筑物不得采用磚砌結構。

1.0.4 本規范系根據國家標準《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 50068-2001和《工程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153-92規定的原則制定。

1.0.5 按本規范設計時,對于一般荷載的確定、構件截面計算和地基基礎設計等,應按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執行。對于建造在地震區、濕陷性黃土或膨脹土等地區的給水排水工程構筑物的結構設計,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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