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Code for design of outdoor wastewater engineering
(2011 年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聯合發布

 

修訂說明


   本次局部修訂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0 年工程建設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0]43 號)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對《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2006 進行修訂而成的。
   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補充規定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區外,新建地區應采用分流制;補充規定現有合流制排水地區有條件應進行改造;補充規定應按照低影響開發(LID)理念進行雨水綜合管理;補充規定采用數學模型法計算雨水設計流量;補充規定綜合徑流系數較高的地區應采用滲透、調蓄措施;補充規定塑料管使用的條件;補充規定雨水調蓄池的設置和計算;更正生物濾池的設計負荷等。
   本規范中下劃線為修改的內容;用黑體字表示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負責日常管理,由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至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室外給水排水設計規范國家標準管理組(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 號,郵政編碼:200092)。

本次局部修訂的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審查人:
主 編 單 位: 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
參 編 單 位: 北京工業大學 上海市政交通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杭州智慧給排水工程有限公司 廣州市政設計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張 辰(以下按姓氏筆劃為序)支霞輝 石 紅 朱廣漢 陳 蕓 陳 嫣 陳貽龍 肖 峻 邵堯明 周玉文
主要審查人: 李 藝 厲彥松 孔令勇 王秀朵 李樹苑 羅萬申

1 總 則


   1.0.4 排水體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選擇,應根據城鎮的總體規劃,結合當地的地形特點、水文條件、水體狀況、氣候特征、原有排水設施、
污水處理程度和處理后出水利用等綜合考慮后確定。同一城鎮的不同地區可采用不同的排水體制。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區外,新建地區的
排水系統應采用分流制。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有條件的應按照城鎮排水規劃的要求,實施雨污分流改造;暫時不具備雨污分流條件的,
應采取截流、調蓄和處理相結合的措施。
  1.0.4A 雨水綜合管理應按照低影響開發(LID)理念采用源頭削減、過程控制、末端處理的方法進行,控制面源污染、防治內澇災害、提高雨水利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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