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 則
1.0.1 為了保障人身安全、減少火災危害和方便救援,合理地設置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筑、工業建筑,平 戰結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及既有建筑物中增設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 設計、施工、驗收、維護與管理,不適用于生產和貯存火藥、炸藥、 火工品等場所。
1.0.3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置應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及有關工 程建設和質量管理法規的規定,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 理。
1.0.4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計、施工、驗收、維護與管理,除應 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滿足國家及北京市現行其他有關標準和 規范的要求。
3 設 計
3.1 一 般 規 定
3.1.1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置應根據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規模、 疏散難易程度、使用人員特點和室內環境等因素選用。
3.1.2 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時,標志應清晰、簡潔、明確,并與 所要表達的內容相一致。
3.1.3 當正常照明電源中斷時,人員密集場所的電光源型消防安全 疏散標志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于0.25s,其它場所的應急轉換時間不 應大于5s。
3.1.4 消防疏散導流標志應沿疏散通道和疏散路線設置。
3.1.5 非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只能作為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 散標志的輔助指示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