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設置標準
1總則
1.0.1為了合理的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保障人身安全、減少火災危害和方便救援,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筑和平戰結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中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計、施工、驗收與維護。
1.0.3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計與施工應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及有關工程建設和質量管理法規的規定,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設計選用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產品必須經過國家有關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認證合格。
1.0.5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計與施工、驗收及維護管理,除應符合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其他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2術語
2.0.1消防安全疏散標志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
用于火災時人員安全疏散時有指示作用的標志。
2.0.2疏散標示指示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用于指示疏散方向和(或)位置、引導人員疏散的標志,一般由疏散通道方向標志、疏散出口標志或兩種標志組成。
2.0.3.疏散導流標志Evacuation guiding strip
疏散指示標志的一種,能保持疏散人員視覺連接并引導人員通向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標志。
2.0.4警示標志Prohibiting and inducing or warning sign
警告和提示疏散人員采取合適安全疏散行為的標志。
2.0.5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Electricity luminglighting 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
通過電源場致發光方式發光顯示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
2.0.6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Light-cumulating fire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通過光源照射,并在光源消失后仍能在規定時間內自發光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3設置要求
3.1一般規定
3.1.1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置應根據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規模、使用人員特點和室內環境等因素選用。
3.1.2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時,標志內容應清晰、簡潔、明確,并與所要表達的內容相一致,不應相互矛盾或重復。
3.1.3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應設在醒目位置,不應設置在經常被遮擋的位置(本標準另有規定者除外),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等疏散指示標志不應設置在可開啟的門、窗扇上或其它可移動的物體上。
3.1.4當正常照明電源中斷時,應能在5s內自動切換成應急照明電源,且標志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勻度仍應符合日常情況下的要求。
3.1.5疏散導流標志應沿疏散通道和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設計路線設置。
3.1.6在聯合設置電光源型和蓄光型等其他類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系統中,蓄光型等其他類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宜用作輔助標志。
3.2設置場所
3.2.1下列建筑和場所應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a)高層民用建筑(二類高層組合式單元住宅除外);
b)影劇院、體育館、展覽館、禮堂、公共娛樂場所、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商店(開敞、半開敞式菜市場除外)、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餐飲服務場所等人員聚集的單層、多層公共建筑或場所;
c)醫院、療養院、康復中心、幼兒園、托兒所、養老院(老年公寓)等單層、多層醫療保健和嬰幼老弱殘障人員服務設施;
d)候機樓、長途汽車客運站、公共交通樞紐、火車站、地鐵車站等公共服務設施;
e)車位不少于50輛的單建、附建汽車庫;
f)綜合樓、寫字(辦公)樓、旅館、圖書館、檔案館、教學樓、科研樓、學生宿舍樓等其他多層公共建筑或場所;
g)地下、半地下民用建筑(包括地下、半地下室)及平戰結合的人民防空工程。
3.3消防安全標志設置
3.3.1設置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應采用不間斷電源(UPS)供電、并宜采用相對集中的供電方式(可按樓層、防火分區等劃分供電區域),當數量較少、分置分散時可采用自帶電源供電;
b)對于一類高層民用建筑、候機樓、公共交通樞紐、火車站、地鐵車站、大中型體育館和商店及每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其應急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30min;對于其他建筑,不應小于20min;
c)標志表面的平均亮度宜為17~34cd/m2,但任何小區域內的亮度不應大于300cd/m2且不應小于15cd/m2,最大亮度與最小亮度之比不應小于5:1;
d)設置間距不應大于20m。
3.3.2設置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設置場所和部位的正常電光或日光照度,對于熒光燈,不應低于25lx;對于白熾燈,不應低于40lx;
b)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表面的歸低照度不應小于51x;
c)應滿足正常電源中斷30min后其表面任一發光面積的亮度不小于0.1cd/m2.
3.3.3本規定第3.2.1條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建筑和場所,應在其安全出口上設置電光源型安全出口標志。
3.3.4候機樓、長途汽車客運站、公共交通樞紐、火車站、地鐵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旅館、學生宿舍以及平戰結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其它地下民用建筑內,應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上設置電光源型和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或疏散導流標志。
3.3.5歌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錄像放映廳、桑拿浴室、游藝廳、保齡球館、網吧等公共娛樂場所,醫院的病房樓等醫療保健和嬰幼老弱殘障人員設施,商店、禮堂、體育館、影劇院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場所,當疏散走道為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時,除設置疏散指示標志外,還應設置疏散導流標志。
3.3.6塔式及一類通廊式高層住宅的疏散直道或樓梯間入口處應設置電光源型疏散指示標志。
3.3.7高層建筑或多層建筑中建筑面積大于300m2的會議室、多功能廳等公共活動用房、地下建筑中各房間總面積超過2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的活動場所的疏散出口處,應設置電光源型或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
3.3.8車庫的車輛和人員疏散通道和疏散出口上應分別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
3.4其他要求
3.4.1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指示標志宜設在靠近其出口一側的門上方或門洞兩側的墻面上,標志的下邊緣距門的上邊緣不宜大于30cm。在遠離安全出口的地方,應將“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方向”標志聯合設置,箭頭必須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3.4.2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線的墻面或地面上設置的疏散導流標志,應符合下列要求:
a)設置在地面上時,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線的中心線布置;
b)設置在墻面上時,其中心線距地面高度不應小于50cm;
c)疏散導流標志宜連續布置,標志的寬度不宜小于8cm,長度不宜小于30cm;
d)當間斷布置時,蓄光型疏散導流標志間距不應超過1m;電光源型疏散導流標志間距不宜大于2m,不應超過3m;
e)當疏散導流標志遇到的門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時,宜在該處的地面連續指示。
3.4.3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不含設置在地面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疏散導流帶)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墻面或地面上,且應符合下列要求:
a)當設置在墻面上時,其間距不應大于10m;
b)當設置在地面上時,其間距不應大于5m;
c)當與疏散導流標志聯合設置時,其底邊應高于疏散導漢標志上邊緣5cm;
d)當聯合設置電光源型和蓄光型標志時,燈光型標志的間距應符合本規定第3.3.1條的規定,蓄光型標志的間距應符合視覺連續的要求。
3.4.4設置在頂棚下的疏散指示標志,應采用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其下邊緣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2.0m,且不宜大于2.5m,間距不應大于20m。
疏散指示標志的正面或其鄰近不宜有妨礙公眾視讀的障礙物。若無法避免時,應在障礙物上增設標記。
3.4.5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通向安全區域、避難區域的門,宜在門扇距地面1.1m~1.5m范圍內,設置“推開”標志。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門為單向時,必須在順疏散方向一面的門上設置“推開”標志,在其反面設置“拉開”標志。
3.4.6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門扇應設置“禁止鎖閉”標志,并宜設“推開”標志。室內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處應設置“禁止阻塞”的標志。
3.4.7在電梯及自動扶梯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電光源型或蓄光型指示警告標志,標示火災時不得使用。
3.4.8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尺寸應與疏散人員的觀察距離相適應,并應符合表3.4.8的要求:
表3.4.8最小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尺寸(m)
L≤2.5 |
0.063 |
0.070 |
0.088 |
2.5<L≤4.0 |
0.100 |
0.110 |
0.140 |
4.0<L≤6.3 |
0.160 |
0.175 |
0.220 |
6.3<L≤10.0 |
0.250 |
0.280 |
0.350 |
10.0<L≤16.0 |
0.400 |
0.450 |
0.560 |
16.0<L≤25.0 |
0.630 |
0.700 |
0.880 |
L<25.0 |
1.000 |
1.110 |
1.400 |
注:觀察距離應從最遠疏散點至最近標志的距離計算。
4.施工、驗收與維護
4.1施工要求
4.1.1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固定牢固。安裝時,可采用粘貼、縣掛、鉚嵌等固定方式。
4.1.2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安裝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a)附著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用釘子固定時,對于三角形標志,其固定點不應少于3個;對于圓形、正
方形和長方形標志,其固定點不應少于4個。固定點宜選在邊緣襯底色部位;
b)采用粘貼方式固定時,應將標志的背面均勻滿涂膠粘劑或在其邊緣、中心點上均勻涂膠固定;
c)采用懸掛方式固定時,懸掛桿(線)不應少于2根,懸掛后不得傾斜。較輕的標志應考慮其固定后,不易晃動,宜采用支架懸掛;
d)采用柱式設置的消防安全標志應用螺栓、管箍等與標與桿可靠固定。
4.1.3當在平整、干燥的物(墻、地)面上安裝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時,可采用雙面膠帶將標志或疏散導流標志直接粘貼固定。當不適合粘貼時,宜采用鉚固或懸掛方式固定。
4.2驗收要求
4.2.1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的驗收應按建設主管部門和消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
4.2.2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的驗收應檢查下列內容;
a)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的外觀檢查,設置位置、數量及其合理性;
b)建設單位自檢自驗報告、產品合格證明和國家相關消防產品檢驗測試中心出具的合格的型式檢驗報告等有關資料。
4.2.3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的驗收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a)外觀應完整、無明顯缺陷、安裝牢固;對于同一疏散路線上的非線性指示標志,其間距應均勻;
b)對于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按不小于安裝總數的10%進行主、備電源切換試驗;
c)對開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使用環境的照度值,應不低于國家消防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檢測合格時使用的試驗激發照度值;對于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通電檢查其亮度性能,亮度性應符合本標準第3.3.1條的規定;
d)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的應急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應滿足本規定第3.3.1條的要求。
4.3維護
4.3.1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安裝驗收合格后,每月應至少進行1次視覺檢查并做記錄;有損失、損壞或不能繼續使用的標志,應及時更換。
4.3.2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及其照明燈具等安裝驗收合格后,每半年應至少檢查一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及時修整、更換或重新設置:
a)破損或丟失;
b)環境照度達不到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激發照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