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給水設計規范
1 總 則
1.0.1 為使給水工程設計符合國家方針、政策、法令,統一工程建設標準,提高工程設計質量,滿足用戶對水量、水質、水壓的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管理方便,特制訂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城鎮及工業區永久性給水工程設計。
1.0.3 給水工程設計應以批準的城鎮總體規劃和給水專業規劃為主要依據。水源選擇、凈水廠位置、輸配水管線路等的確定應符合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
1.0.4 給水工程設計應從全局出發考慮水資源的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正確處理各種用水的關系,符合建設節水型城鎮的要求。
1.0.5 給水工程設計應貫徹節約用地原則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建設用地指標應符合《城市給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的有關規定。
1.0.6 給水工程設計應按遠期規劃、近遠期結合、以近期為主的原則進行設計。近期設計年限宜采用5~10 年,遠期規劃設計年限宜采用10~20 年。
1.0.7 給水工程中構筑物的合理設計使用年限宜為50 年,管道及專用設備的合理設計使用年限宜按材質和產品更新周期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1.0.8 給水工程設計應在不斷總結生產實踐經驗和科學試驗的基礎上,積極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提高供水水質,保證供水安全,優化運行管理,降低工程造價和運行成本。
1.0.9 設計給水工程時,除應按本規范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在地震、濕陷性黃土、多年凍土以及其它地質特殊地區設計給水工程時,尚應按現行的有關規范或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