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規范根據建設部(92)建標字第16號文的要求,對原規范《給水排水工程結構設計規范》GBJ69-84作了修訂。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為主編部門,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為王編單位,會同有關設計單位共同完成。原規范頒布實施至今己15年,在工程實踐中效果良好。這次修訂主要是由于下列兩方面的原因:
(一)結構設計理論模式和萬法有重要改進
GBJ69--84屬于通用設計規范,各類結構(混凝土、砌體等)的截面設計均應遵循本規范的要求。我國于1984年發布《建筑結構設計統一標準》GBJ 68--84(修訂版為《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 50968--2901)后,1992年又頒發了《工程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 80153---92。在這兩本標準中,規定了結構設計均采用以概率理論為基礎的極限狀態設計方法,替代原規范采用的單一安全系數極限狀態設計方法。據此,有關結構設計的各種標準、規范均作了修訂,例如們《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砌體結構設計規范》等。因此,《給水排水工程結構設計規范》GBJ 69--84也必須進行修訂,以與相關的標準、規范協調一致。
(二)原規范GBJ 69--84內容過于綜合,不利于促進技術進步
原規范 GBJ 69---84為了適應當時的急需,在內容上力求能概括紿水排水工程的各種結構,不僅列入了水池、沉井、水塔等構筑物,還包括各種不同材料的管道結構。這樣處理雖然滿足了當時的工程應用,但從長遠來看不利于發展,不利于促進技術進步。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通過交流和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在科學技術領域有了長足進步,這就需要對原標準、規范不斷進行修訂或增補。由于原規范的內容過于綜合,往往造成不能及時將行之有效的先進技術反映進去,從而降低了它應有的指導作用。在這次修訂GBJ69—84時,原則上是盡量減少綜合性,以利于及時更新和完善。為此將原規范分割為以下兩部分,頭10本標準:
1.國家標準
(1)《給水排水工程構筑枷結構設計規范》;
(2)《給水排水工程管道結構設計規范》。
2.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標準
(1)《給水排水工程鋼筋混凝土水池結構設計規程》;
(2)《給水排水工程水塔結構設計規程》:
(3)《給水排水工程鋼筋混凝土沉井結構設計規程》;
(4)《給水排水工程埋地鋼管管道結構設計規程》;
(5)《給水排水工程埋地鑄鐵管管道結構設計規程》;I
(6)《給水排水工程埋地預制混凝土圓形營管道結構設計規程》;
(7)《給水排水工程埋地營芯纏絲預應力混凝土營和預應力鋼筒混凝土管管道結構設計規程》;
(8)《紿水排水工程埋地矩形管管道結構設計規程》。
本規范主要是針對紿水排水工程各類管道結構設計中的一些共性要求作出規定,包括適用范圍、王要符號、材料性能要求、各種作用的標準值、作用的分項系數和組合系數、承載能力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戀,以及構造要求等。這些共性規定將在協會標準中得到遵循,貫徹實施。
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負責對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請各單位在執行本規范過程中,注意總結經驗和積累資料,隨時將發現的問題和章見寄交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100045),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1 總 則
1.0.1 為了在給水排水工程管道結構設計中,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達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特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城鎮公用設施和工業企業中的一般紿水排水工程管道的結構設計,不適用于工業企業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給水排水工程管道的結構設計。
1.0. 3 本規范系根據我國《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 50068-2001和《工程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 50153-92規定的原則進行制定的。
1.0.4 按本規范設計時,有關構件截面計算和地基基礎設計等,應按相應的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對于建造在地震區、濕陷性黃土或膨脹土等地區的給水排水工程管道結構設計,尚應符合我國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